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员工骗走公司两百多万,财务审核不严被起诉,法院为何驳回?

  发布时间:2025-07-06 17:22:14   作者:玩站小弟   我要评论
山东潍坊一家餐饮公司的财务经理接到“银行”来电,被要求做“公司账号年检”,他未做严格审核将244.6万元公司资金转到指定账户。事后才发现是被诈骗分子所利用。事后,该公司以财务经理未严格审核、被诈骗分子 。

原标题: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员工骗走公司两百多万,诈骗走财务审核不严被起诉,分冒法院法院为何驳回?工骗|局外人

山东潍坊一家餐饮公司的财务经理接到“银行”来电,被要求做“公司账号年检”,司两他未做严格审核将244.6万元公司资金转到指定账户。百多驳事后才发现是财务审为何被诈骗分子所利用。

事后,严被该公司以财务经理未严格审核、起诉被诈骗分子利用为由,诈骗走将其告上法庭。分冒法院近日,工骗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与这一事件相关的司两判决书。

界面新闻从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,百多驳诈骗分子一般会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财务审为何身份,实施对公诈骗。严被在这一案例中,法院一审为何判决驳回公司诉求?按以往对公诈骗案例,身为被告的财务经理需要作出赔偿吗?赔偿责任又当如何界定?

财务审核不严使244万公款流失,法院一审驳回诉讼

经法院查明,李某于2021年7月入职,担任某餐饮公司的财务经理。2021年11月,公司出纳徐某接到一通自称为“潍坊分行李经理”的来电,电话中“李经理”称,公司账号需要去银行办理年检,以办理需要材料为由加上了徐某的QQ。

随后徐某被拉进一QQ群,该群中还有一名冒充其公司老板刁某的人,“刁某”先是跟徐某确认,是否跟交行的“李经理”联系过,接着在群中发了一个客户信息的文件,让徐某马上从公司旗下一子公司账户处取款244.6万元,转给“刁某”指定账户。

财务经理李某看了徐某转来的聊天记录及客户信息文件,由于未拨通真正的老板刁某的电话,李某核对后便同意了支付要求。再次向老板核实的时候,刁某否认为本人所指示,认为系网络诈骗,但这时转账已完成。公司随即报警处理,以电信诈骗立案,警方目前正在侦查。

事发后,餐饮公司和李某均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,李某仲裁请求为公司应支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的7000元工资,公司仲裁请求为要求李某赔偿损失244.6万,但遭到仲裁委的驳回。

餐饮公司不服该裁决,遂提起诉讼,称基于李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,现按照被骗款项损失总额的65%,即158.99万主张赔偿。

李某辩称,本人从未与骗子有过接触,并且未签字审批同意转款,公司提出的本人“未审查转账真实性即审批同意出纳对外汇款”不符合事实。

山东潍坊高新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法院表示,考虑到本案尚未结案,不能明确具体损失金额,仍存在在刑事案件中将转出款项追回的可能。法院认为,应待能确定原告公司具体损失金额时,再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公司是否存在制度性管理疏漏、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等情况,确定被告应赔付原告的损失金额,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界面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,发现了多起因员工被骗导致公司资金流失而闹上法庭的案件。

甘肃一监理咨询公司出纳范某,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网络电信诈骗,使公司损失资金46.8万元。法院两审均酌定范某承担25%的赔偿责任,监理咨询公司自身承担75%的责任。2022年3月,甘肃高院作出裁定,支持了一、二审法院的判决。

甘肃高院认为,范某作为公司出纳,理应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,但其未对有关信息进一步核实,未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,存在重大过失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另一方面,监理咨询公司在聘用范某时未对其进行严格审查,没有入职培训,且在范某报告前期与诈骗分子联系情况时,该公司经理对诈骗分子虚构的业务往来未做否认,客观上也促使范某在后续过程中放松警惕,最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

专家释惑:对公诈骗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?

针对案件中存在的几个疑问,界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律师王蕾。

界面新闻:此类对公诈骗案件,在刑事案件没有结束之时,法院会驳回相应的民事起诉,有何依据?

王蕾:确实在部分对公诈骗案件现有的判例中,在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时,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对员工追偿的民事诉讼。因刑事案件尚未结案,诈骗与否尚未认定前,对于被诈骗金额、是否构成诈骗都不具有最终的有效的认定,据此而提出的民事诉讼,法院无法进行认定,法院最终的判决有赖于刑事案件的认定,才能审理,故在部分现有案例中法院会做出驳回或终止审理的裁定。特别是当劳动合同未约定赔偿损失条款,且案件还在刑事侦查阶段时,部分法院会认定劳动者无需担责。

界面新闻:遭遇网络诈骗,实际上公司和员工都是受害者,不过在司法实践中,我们发现公司一般会承担大部分的损失责任,为何法院会这样判决?

王蕾:伴随着网络工具在日常工作领域的普及化,网络诈骗也时常会盯上公司和员工特别是财务人员。在实践中,劳动者是否应就其过错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失职为由向劳动者进行索赔,是此类关注的重点问题。

首先,劳动者确实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,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,属于侵权行为,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
其次,用人单位不能以其遭受的经营风险而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,只有当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,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特别是本案中,遭受网络诈骗,一般为工作存在疏忽大意或防范意识薄弱导致,所以,对此类案件中劳动者过失程度的判定,要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、职责、教育背景、工作经历、职业培训等进行综合判断。

界面新闻:法院在判决时,会考量到公司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等情况,是基于怎样的考虑?

王蕾:基于前面我们谈及的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管理被管理的特性,法院在做判决认定劳资双方责任比例时,对用人单位或公司的要求会更高。在防范风险方面,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,具体包括在内部风控制度体系的建立、安全培训、员工防骗意识、专业岗位例如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等培训也是其基本义务,否则,在分配责任承担时,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责任。

但通常而言,用人单位要在事后举证其指定的内部合规防范制度非常完备,对员工的管理包括日常培训充分完备,是有较大难度的。

界面新闻:如果诈骗钱款追回,公司是否还可能起诉员工?

王蕾:如果诈骗欠款被追回,则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不存在,依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六条规定: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如没有经济损失,则该条不适用。但是因员工的重大过错或工作的重大疏漏,可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、员工手册的具体规定,给予警告等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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